天津大學仁愛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行學術民主、提高學術水平、弘揚嚴謹學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特制定《天津大學仁愛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第二條 天津大學仁愛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對學校的重要學術事項進行審議、評議和咨詢;組織學術交流、制定學術規范、學風維護和科學道德建設等。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致力于發揮廣大教師在教學、科學研究工作中的主導和骨干作用;貫徹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學校學術聲譽,鼓勵學術創新,弘揚科學精神,樹立優良的學風。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天津大學仁愛學院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教師擔任;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與工作需要,可適當增減委員人數,人數為單數。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設副主任2名,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秘書1名,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員資格及產生辦法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是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具備的條件如下:
(一)熱愛祖國,熱愛教育事業,學風嚴謹;
(二)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教學科研工作經驗;
(三)德才兼備,能夠客觀、公正地評價他人的教學、科研成果;
(四)身體健康、能夠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為學校事業獻計獻策,具有奉獻精神;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構成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職務:
(一)本人書面提出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各種原因離開學校崗位的;
(三)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的。
因上述原因出現的委員缺額,原則上本屆內不再補充。特殊情況需要補充的,需按照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產生。
第四章 職責和議事程序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學術審議。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審議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審議學校其他學術工作等。
(二)學術評議。評議擬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并做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建議;評議推薦各類限額申報的教學、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評議學校設立的各類教學、科研項目和獎項等。
(三)學風維護。負責學校學風維護和學術道德建設有關工作。
(四)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它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
(五)聽取校長及相關行政部門關于學校與學術相關工作的報告。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在學術問題上,堅持平等原則,重要工作或事項必須通過全體會議討論和審議。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須2/3以上(包括2/3)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在決定重要事項時要進行投票表決,同意票數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為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認為在必要時,可要求有關部、處負責人或系級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并參與討論,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有1/3以上委員提出復議要求,可以進行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議不再復議。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發布會議紀要,主要記載校學術委員會形成的決議、決定以及有關建議等內容,并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有義務接受學校委托,對有關學校學術的重大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會議討論的內容保密,并執行和維護校學術委員會的審議或評議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