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學仁愛學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4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校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畢業班學生)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畢業班學生)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畢業班學生)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將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將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并將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自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八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天津大學仁愛學院在讀學生的,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屬于天津大學仁愛學院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將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將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情節嚴重的,將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條 學位論文審查情況將納入對全校各系年度考核的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將對學生所在系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