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學仁愛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體現教育為主、處分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三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分為五個等級: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紀行為,情節輕微,尚不足以給予處分的,應當由學生所在系(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批評教育和通報批評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第四條 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為一年。一年期滿,察看期自動解除。察看期到學生畢業時不滿一年的,察看期到畢業時為止。察看期內有突出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內又有違紀行為,根據本規定應當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情節及后果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或訂立攻守同盟的;
(三)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違紀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七條
違紀行為一年內未被發現,且在此期間未違紀的,不再處分。期限從違紀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紀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八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受到司法機關追究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處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被行政管理機關給予其他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條
打架斗毆或毆打他人,未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造成輕微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加群毆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預謀、策劃、召集者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 有偷竊、騙取、搶奪等行為,未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涉及金額不滿2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涉及金額達到200元及以上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屢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經公安機關確認為撬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團伙作案為首的,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盜竊自行車(累計價值不滿200元),盜竊一輛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盜竊二輛的,給予記過處分;盜竊三輛及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以無主自行車為名,拆卸、組裝自行車的,參照上款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損壞公共或他人財物,未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故意損壞教學科研、生活服務、消防安全等校內公共設施或他人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賠償外,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賠償外,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破壞公共環境,在教室、圖書館、宿舍、實驗室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上亂涂亂刻亂畫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三條 在網絡和通訊方面有以下行為,未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利用計算機網絡、手機短信或其它通訊手段制作傳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網絡系統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盜取他人IP地址;
(四)侵入或攻擊網絡系統,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造成后果的。
第十四條 違反學校宿舍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使用學校禁止使用的各種電器設備,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宿舍內留宿異性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給予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經勸阻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從宿舍樓向外投擲雜物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違反學校住宿管理其它規定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未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組織、煽動鬧事,干擾校園秩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謠言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酗酒尋釁滋事,破壞學校正常秩序,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經勸阻無效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賭博數額較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數額較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多次參與賭博屢教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散布淫穢言論、亂寫亂畫淫穢書畫,觀看、傳播淫穢錄像和光盤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郵件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違反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釀成火險事故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曠課、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剽竊或抄襲他人后果等,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違紀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和嚴重警告的,由違紀學生所在系研究決定;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的,由系提出處分建議,再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違紀學生所在系建立學生違紀行為情況檔案;
(二)違紀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檢查或情況說明;
(三)系指定專人進行調查和取證;
(四)根據調查和取證的情況與學生談話、核實,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說明學校對違紀學生處分的有關規定,進行思想教育工作,幫助學生認識錯誤;
(五)根據違紀學生的違紀事實,依據本規定,經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研究并做出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上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九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一)學生本人的情況說明或檢查;
(二)調查取證材料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材料;
(三)系對學生違紀事實的說明和做出的處分決定或提出的處分建議。
第二十條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收到系上報的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后,應當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審查系提供的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違紀處分規定;
(二)召開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部門會議,審查系上報的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不符合違紀處分規定的,通知系重新研究做出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符合違紀處分規定的,處分決定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備案,處分建議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上報院長會議;
(三)校長會議根據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建議,討論研究并做出處分決定;
(四)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院長會議的決定,擬定處分決定,經授權副院長簽字后,由院長辦公室制定處分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不論何種違紀處分的決定,應當制定處分決定書,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處分的違紀學生。
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處分決定書一式五份,由學生簽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務處備案,一份由系備案,一份由學生處備案,一份裝入違紀學生的檔案。被處分的違紀學生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字或無法送達的,由送達人記錄該情況,予以公告送達,不影響處分決定的生效。公告期為15天。
第二十二條 違紀處分決定的內容只涉及違紀行為的事實和做出處分決定的依據,不得涉及違紀學生及他人的隱私。
第二十三條 處分決定自送達學生本人或公告期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在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學生本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的學期內處理;涉及司法機關辦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機關結案意見后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如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報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